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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科
   

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评审基本条件(试行)

作者:ngrenshike     发布时间:2022-09-21 17:56     点击量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,加强高素质实验

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

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

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川委办„2018‟13 号)

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
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、科研院所、教育

技术装备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(单位)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

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。

民办学校相关人员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。

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设初级、中级和高级职称,名称依次

为实验员、助理实验师、实验师、高级实验师、正高级实验师。

实验员、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称;实验师为中级职称;高级实验

师和正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称。

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

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

4 —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,

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

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。

(二)遵守职业操守,爱岗敬业,诚实守信,贯彻落实党和

国家的科学、教育方针政策,忠诚人民的科学、教育事业,自觉

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室、实验室的相关规定,具有良好的职

业道德和奉献精神。

(三)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

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。

(四)任现职期间,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:

1.年度考核每出现 1 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,延迟

1 年申报。

2.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,在影响期内不得申

报,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。

3.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、资历、学术、业绩、经历造假等

弄虚作假行为,实行一票否决,一经发现,取消评审资格,3

年内不得申报。

第五条 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能力,达到本

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(单位)关于岗位工作量、教育培训、

年度考核等有关要求。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满意率达到 75%以上。

第六条 身心健康,心理素质良好,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。— 5 —

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。

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,按照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

(人社部第25号令)和《关于<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贯

彻实施意见》(川人社发„201620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专业

技术工作实际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。

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。对职称外语不

作统一要求,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。

第十条 实验员
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大学专科毕业,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
2.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毕业,见习 1 年期满考核合格再从

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。
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
1.了解与本门工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,基本掌握常

规的实验工作原理、方法和步骤;

2.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具有实验室和实

验操作的基础知识,能够完成所从事领域的实验任务。

第十一条 助理实验师
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6 —

1.具备硕士学位;

2.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,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
3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 1 年;

4.具备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学历,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 4

年。
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
1.基本掌握所从事研究室或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,

掌握常规的工作原理、方法和步骤,能够胜任本研究室或实验室

工作,成效较好;

2.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并了解其

原理和性能,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。掌握实验的

相关基本理论知识,能够正确进行实验研究;

3.参加过一定数量的研究或实验工作,能独立制定实验方

案,积极开展实验研究和创新实践;能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,提

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,写出实验报告。

第十二条 实验师
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具备博士学位;

2.具备硕士学位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

3.具备学士学位,或大学本科学历,或大学专科学历,在助— 7 —

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4

4.具备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学历,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

5 年。
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
1.具有一定实验研究的能力,能根据所从事工作相关领域的

实际和特征进行实验研究,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研究经验,并较好

地完成工作任务,成果比较突出;

2.独立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实验方法,实验实践经验较丰富,

专业知识技能较强,开展实验效果较好;

3.能够对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进行维护检修和

故障排除,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较复杂的实验任务,并写出较

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;对改

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;

4.比较扎实地掌握所从事领域研究室、实验室的基本理论、

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,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,创造实验条件的

能力;有娴熟的实验技能、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专业知识技

能较强,开展实验效果较好;

5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2 项校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
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
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1.具备博士学位,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;

2.具备硕士学位、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,在实验师岗位

任职满 5 年;

3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6 年。
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
1.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,具有组织

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;

2.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、

改造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;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

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,写出过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;

3.具有所从事相关领域实验室坚实的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

专业技能,能出色的完成单位交付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

4.能发挥研究室、实验室带头人的作用,在指导、培养助理

实验师、实验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;

5.熟练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,实验研究成果

显著,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具有一定知名度;实验操作技术

纯熟,实验操作方法具有代表性;

6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2 项县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
第十四条 正高级实验师
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
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,并在高级实验师岗

8 —— 9 —

位任职满 5 年。
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
1.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,具有崇高

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,模范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,长

期工作在科学、教育事业第一线,出色地完成研究室、实验室工

作任务,成果突出;

2.在实验研究领域中,发挥引领示范作用;在指导、培养实

验师、助理实验师、实验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在本实验研究领

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,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;

3.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,实验研

究业绩卓著,实验教学成果显著,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处于

前列;实验操作技术精湛,能创立独具一格的实验操作方法;

4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1 项市级和 1 项省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
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年度考核均

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级职称。

(一)援藏援彝服务期满 1 年以上的;

(二)在四大片区连续工作四年,或四大片区外的专业

技术人员到四大片区服务期满 1 年的;

(三)2003 年以后到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

四大片区评聘实验技术职称的。

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,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。

10 —

第十六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首次申报评审职

称可提前 1 年;在基层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降低

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;累计满 25 年的,可降低一个学

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。

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

第十七条 品德高尚,确有真才实学,成绩显著,贡献突出,

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可破格

申报高级实验师:
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

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(设特等奖后

获奖的,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)。

(二)在教材建设中,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省

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

用的主研人员。

(三)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行业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。

(四)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三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

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三名。

第十八条 品德高尚,确有真才实学,成绩显著,贡献突出,

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可破格

申报高级实验师:— 11 —
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

1 项的主研人员。

(二)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

大经济、社会效益。

(三)在科学研究、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,

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(设特等

奖后获奖的,为一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)。

(四)在教材建设中,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省级以

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。

(五)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、报告被市(州)以上党委、政

府采纳,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
(六)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六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

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六名。

(七)获得与教育教学或与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

上荣誉。

第十九条 品德高尚,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,在实验专业

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,做出重大贡献,且具备下列条件

之一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:

(一)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。

(二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、或哲

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

12 —

员(设特等奖后获奖的,为特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)。

(三)在教材建设中,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国

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。

第二十条 品德高尚,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,在实验专业

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,做出重大贡献,且具备下列条件

之二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:
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、或哲

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。

(二)获得 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,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

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、社会效益。

(三)在科学研究、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,

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

研人员(设特等奖后获奖的,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

人员)。

(四)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、报告被省级以上

党委、政府采纳,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。

(五)获得省级以上“教学能手”称号;或参加省级以上技

能大赛获前三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

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学年排名前三名。

(六)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。

第二十一条 实验师、助理实验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— 13 —

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。

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

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四章 答辩
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:

(一)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;

(二)破格申报的;

(三)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;

(四)享受基层、援藏援彝、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

的;

(五)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

审的基本条件,有关市(州)、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,可根据各

地、各行业、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,研究制定适

用于本地、本行业、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,但均不

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。

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

计算,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。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,不计入任职时间。任职后取得的本

科及以上学历,视同达到规定学历。学历取得前后任职年限可累

计计算。

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20 11 1 日起试行,有效期 2

年。

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

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。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。

14 —— 15 —

附录

相关词语和概念的解释

一、除特别注明外,凡表述有以上以下的,均含本级。

二、“实验技术人员”是指各级各类学校(含民办学校)、各

科研机构、各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(单位)

中进行实验教学、实验研究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、科学实验、技

术研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三、“业绩成果”包括:

(一)主研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科研项目、研究课题;

(二)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、作品获奖;

(三)在公开发行的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,或出版

本学科领域专著、教材,或领衔主研本学科领域在线教育课程,

经审查合格并公开上线;

(四)指导培养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能竞赛

中获奖,或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或学术讲

座,效果突出;

(五)获得与本人从事工作领域相关的荣誉(奖励);

(六)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,重要标准(规范、

规程、指南)制定、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;

16 —

(七)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、有实际指导意义、得到相应

层次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、经验总结、调研报告、交流材料等;

(八)研制仪器设备、实验装置、专用软件等获授权发明专

利或实用新型专利;

(九)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技能竞赛奖励;

(十)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。

四、主持是指课题(项目)负责(人)或技术负责(人);

“主研”指课题作者排名前五的人员:即:主持人,第一、第二、

第三、第四参与人。

五、“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”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

相关直属事业单位、四川省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、教育

教学研究、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、教育技术研究、多种教学媒体

综合运用研究、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、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

究等课题(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)。

六、“科研项目”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

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(如自然科学基金委)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

的纵向科研项目,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

准。

七、“论文”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

学术文章(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);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

专业论著或教材(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,主要作者应注明具— 17 —

体撰写章节内容),不含论文集、习题集等。省级以上统编、规

划实验技术系列教材、用书,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

项的文件,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,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

章节内容。

八、“荣誉”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

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所从事职

业直接相关的荣誉。

九、“奖励”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

他部门颁发的与实验技术人员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。

十、县级、市级、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,含同级教育行政部

门。

十一、四大片区指秦巴山区、乌蒙山区、大小凉山彝区、

高原藏区。

十二、“任现职以来”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

相关工作。

十三、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

励,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

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;省级科学技

术奖,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,包括最高科学

技术奖、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际科学

技术合作奖;部级科学技术奖,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;市(厅)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市级政

府设立的科技奖;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(不含项目主持单

位颁发的二级证书、证明等),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

人员。同一项目多次获奖,取最高奖项计。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

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。

十四、“实验员岗位”“助理实验师岗位”“实验师岗位”“高

级实验师岗位”任职时间,对于中学物理、中学化学、中学生物

和小学科学教师兼任了相应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,其相应教师岗

位任职时间视同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时间。

十五、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依据(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

的二级证书、证明等),其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。同一

项目多次获奖,取最高奖项计。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

个人业绩材料上报。

十六、各类采纳、认可、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。采纳须提

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、上级部门下达

的项目批复文件;认可、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

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。成果

转化须提供该项目验收(鉴定)、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、纳税证

明等佐证材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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