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,加强高素质实验
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
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
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川委办„2018‟13 号)
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、科研院所、教育
技术装备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(单位)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
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。
民办学校相关人员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。
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设初级、中级和高级职称,名称依次
为实验员、助理实验师、实验师、高级实验师、正高级实验师。
实验员、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称;实验师为中级职称;高级实验
师和正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称。
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
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—
4 —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,
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
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。
(二)遵守职业操守,爱岗敬业,诚实守信,贯彻落实党和
国家的科学、教育方针政策,忠诚人民的科学、教育事业,自觉
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室、实验室的相关规定,具有良好的职
业道德和奉献精神。
(三)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
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。
(四)任现职期间,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:
1.年度考核每出现 1 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,延迟
1 年申报。
2.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,在影响期内不得申
报,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。
3.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、资历、学术、业绩、经历造假等
弄虚作假行为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一经发现,取消评审资格,3
年内不得申报。
第五条 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能力,达到本
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(单位)关于岗位工作量、教育培训、
年度考核等有关要求。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满意率达到 75%以上。
第六条 身心健康,心理素质良好,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。— 5 —
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。
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,按照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
(人社部第25号令)和《关于<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贯
彻实施意见》(川人社发„2016‟20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专业
技术工作实际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。
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。对职称外语不
作统一要求,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。
第十条 实验员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大学专科毕业,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2.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毕业,见习 1 年期满考核合格再从
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。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1.了解与本门工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,基本掌握常
规的实验工作原理、方法和步骤;
2.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具有实验室和实
验操作的基础知识,能够完成所从事领域的实验任务。
第十一条 助理实验师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—
6 —
1.具备硕士学位;
2.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,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3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 1 年;
4.具备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学历,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 4
年。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1.基本掌握所从事研究室或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,
掌握常规的工作原理、方法和步骤,能够胜任本研究室或实验室
工作,成效较好;
2.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并了解其
原理和性能,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。掌握实验的
相关基本理论知识,能够正确进行实验研究;
3.参加过一定数量的研究或实验工作,能独立制定实验方
案,积极开展实验研究和创新实践;能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,提
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,写出实验报告。
第十二条 实验师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具备博士学位;
2.具备硕士学位,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;
3.具备学士学位,或大学本科学历,或大学专科学历,在助— 7 —
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4 年;
4.具备中等职业学校(高中)学历,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
满 5 年。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1.具有一定实验研究的能力,能根据所从事工作相关领域的
实际和特征进行实验研究,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研究经验,并较好
地完成工作任务,成果比较突出;
2.独立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实验方法,实验实践经验较丰富,
专业知识技能较强,开展实验效果较好;
3.能够对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,进行维护检修和
故障排除,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较复杂的实验任务,并写出较
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;对改
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;
4.比较扎实地掌握所从事领域研究室、实验室的基本理论、
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,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,创造实验条件的
能力;有娴熟的实验技能、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专业知识技
能较强,开展实验效果较好;
5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2 项校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1.具备博士学位,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;
2.具备硕士学位、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,在实验师岗位
任职满 5 年;
3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6 年。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1.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,具有组织
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;
2.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、
改造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;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
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,写出过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;
3.具有所从事相关领域实验室坚实的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
专业技能,能出色的完成单位交付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
4.能发挥研究室、实验室带头人的作用,在指导、培养助理
实验师、实验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;
5.熟练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,实验研究成果
显著,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具有一定知名度;实验操作技术
纯熟,实验操作方法具有代表性;
6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2 项县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第十四条 正高级实验师
(一)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
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,并在高级实验师岗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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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任职满 5 年。
(二)能力业绩要求
1.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,具有崇高
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,模范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,长
期工作在科学、教育事业第一线,出色地完成研究室、实验室工
作任务,成果突出;
2.在实验研究领域中,发挥引领示范作用;在指导、培养实
验师、助理实验师、实验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在本实验研究领
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,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;
3.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,实验研
究业绩卓著,实验教学成果显著,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处于
前列;实验操作技术精湛,能创立独具一格的实验操作方法;
4.任现职以来,至少有 1 项市级和 1 项省级以上业绩成果。
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年度考核均
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级职称。
(一)援藏援彝服务期满 1 年以上的;
(二)在“四大片区”连续工作四年,或“四大片区”外的专业
技术人员到“四大片区”服务期满 1 年的;
(三)2003 年以后到“四大片区”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
在“四大片区”评聘实验技术职称的。
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,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。—
10 —
第十六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首次申报评审职
称可提前 1 年;在基层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降低
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;累计满 25 年的,可降低一个学
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。
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
第十七条 品德高尚,确有真才实学,成绩显著,贡献突出,
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可破格
申报高级实验师: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
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(设特等奖后
获奖的,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)。
(二)在教材建设中,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省
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
用的主研人员。
(三)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行业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。
(四)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三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
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三名。
第十八条 品德高尚,确有真才实学,成绩显著,贡献突出,
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可破格
申报高级实验师:— 11 —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
1 项的主研人员。
(二)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
大经济、社会效益。
(三)在科学研究、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,
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(设特等
奖后获奖的,为一等奖 1 项的主研人员)。
(四)在教材建设中,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省级以
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。
(五)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、报告被市(州)以上党委、政
府采纳,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(六)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六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
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六名。
(七)获得与教育教学或与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
上荣誉。
第十九条 品德高尚,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,在实验专业
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,做出重大贡献,且具备下列条件
之一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:
(一)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。
(二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、或哲
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人—
12 —
员(设特等奖后获奖的,为特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)。
(三)在教材建设中,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经国
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,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。
第二十条 品德高尚,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,在实验专业
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,做出重大贡献,且具备下列条件
之二者,可不受学历、资历、层级限制,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:
(一)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、或哲
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研人员。
(二)获得 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,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
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、社会效益。
(三)在科学研究、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,
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的主
研人员(设特等奖后获奖的,为特等奖 1 项或一等奖 2 项的主研
人员)。
(四)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、报告被省级以上
党委、政府采纳,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。
(五)获得省级以上“教学能手”称号;或参加省级以上技
能大赛获前三名;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,
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学年排名前三名。
(六)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师、助理实验师的破格申报条件按职称管— 13 —
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。
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
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章 答辩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:
(一)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;
(二)破格申报的;
(三)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;
(四)享受基层、援藏援彝、“四大片区”以及脱贫攻坚政策
的;
(五)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
审的基本条件,有关市(州)、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,可根据各
地、各行业、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,研究制定适
用于本地、本行业、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,但均不
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
计算,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。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,不计入任职时间。任职后取得的本
科及以上学历,视同达到规定学历。学历取得前后任职年限可累
计计算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,有效期 2
年。
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
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。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。
—
14 —— 15 —
附录
相关词语和概念的解释
一、除特别注明外,凡表述有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的,均含本级。
二、“实验技术人员”是指各级各类学校(含民办学校)、各
科研机构、各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(单位)
中进行实验教学、实验研究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、科学实验、技
术研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三、“业绩成果”包括:
(一)主研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科研项目、研究课题;
(二)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、作品获奖;
(三)在公开发行的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,或出版
本学科领域专著、教材,或领衔主研本学科领域在线教育课程,
经审查合格并公开上线;
(四)指导培养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能竞赛
中获奖,或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或学术讲
座,效果突出;
(五)获得与本人从事工作领域相关的荣誉(奖励);
(六)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,重要标准(规范、
规程、指南)制定、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;—
16 —
(七)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、有实际指导意义、得到相应
层次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、经验总结、调研报告、交流材料等;
(八)研制仪器设备、实验装置、专用软件等获授权发明专
利或实用新型专利;
(九)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技能竞赛奖励;
(十)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。
四、“主持”是指课题(项目)负责(人)或技术负责(人);
“主研”指课题作者排名前五的人员:即:主持人,第一、第二、
第三、第四参与人。
五、“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”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
相关直属事业单位、四川省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、教育
教学研究、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、教育技术研究、多种教学媒体
综合运用研究、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、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
究等课题(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)。
六、“科研项目”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
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(如自然科学基金委)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
的纵向科研项目,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
准。
七、“论文”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
学术文章(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);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
专业论著或教材(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,主要作者应注明具— 17 —
体撰写章节内容),不含论文集、习题集等。省级以上统编、规
划实验技术系列教材、用书,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
项的文件,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,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
章节内容。
八、“荣誉”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
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所从事职
业直接相关的荣誉。
九、“奖励”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
他部门颁发的与实验技术人员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。
十、县级、市级、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,含同级教育行政部
门。
十一、“四大片区”指秦巴山区、乌蒙山区、大小凉山彝区、
高原藏区。
十二、“任现职以来”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
相关工作。
十三、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
励,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
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;省级科学技
术奖,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,包括最高科学
技术奖、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际科学
技术合作奖;部级科学技术奖,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;市(厅)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市级政
府设立的科技奖;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(不含项目主持单
位颁发的二级证书、证明等),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
人员。同一项目多次获奖,取最高奖项计。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
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。
十四、“实验员岗位”“助理实验师岗位”“实验师岗位”“高
级实验师岗位”任职时间,对于中学物理、中学化学、中学生物
和小学科学教师兼任了相应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,其相应教师岗
位任职时间视同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时间。
十五、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依据(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
的二级证书、证明等),其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。同一
项目多次获奖,取最高奖项计。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
个人业绩材料上报。
十六、各类采纳、认可、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。采纳须提
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、上级部门下达
的项目批复文件;认可、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
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。成果
转化须提供该项目验收(鉴定)、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、纳税证
明等佐证材料。